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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章程

大连市世纪留声音乐文化博物馆

(世界音乐文化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大连市世纪留声音乐文化博物馆(世界音乐文化博物馆)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单位设立的目的是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传承中华民族五千年文化“乐”的篇章,全力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保驾护航,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作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大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中山区人民路街道。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大连市中山区港浦路102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张敬轩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本章程使用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本章程使用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十万元,来源于捐赠;捐赠者:大连之声文旅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捐赠金额:十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文物宣传、保护、展览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十条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其成员为5人,理事中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能超过理事总数的1/3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罢免。首届理事会理事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会换届或理事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职工代表的,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的变更,由理事会决定。

理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理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

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单位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单位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单位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单位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本章程使用理事会),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召开理事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理事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八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聘任或解聘单位负责人;

(三)制定单位发展规划;

(四)审核单位预算、决算;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存档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或园长、所长、主任等)负责制,院长(或园长、所长、主任等)等为本单位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园长、所长、主任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院长(或园长、所长、主任等)负责本单位的运营和行政管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由_4 (可根据情况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名,副监事长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园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园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园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当理事会无法履行职责时,代行其职责,直到产生新的理事会。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最长不超过6个月)。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单位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建立各项内部管理规定,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理事会、监事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张敬轩。〔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或园长、所长、主任等)〕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单位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财产积累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单位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转让、担保和抵押。

第四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单位发生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单位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与所聘任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依法保障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年度工作报告、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建立信息发布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名负责人作为信息发布人,就本单位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内容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1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至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