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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大连市世纪留声音乐文化博物馆(世界音乐文化博物馆)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大连市世纪留声音乐文化博物馆(世界音乐文化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科研学术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根据《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设立“世界音乐文化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大连市世纪留声音乐文化博物馆(世界音乐文化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开展学术研究交流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的学术组织。主要审议并解决本馆的发展规划和自身建设、学术研究、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和相关问题。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最高宗旨是: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学术氛围,加快学术创新,促进博物馆科研水平提高,为博物馆的建设和发展做贡献,实现“以文化复兴中华之路,用声音传递中国梦想!”的目标。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由拥护党的领导,国内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设主任1人,一般由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顾问若干人,人选由馆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由馆长聘任。

 馆学术委员会可聘请馆外知名专家学者作为特聘委员。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可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以及人事变动情况作适当调整。

 委员离职、离岗后,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替补人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由馆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聘用若干名顾问。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主要讨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总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参加学术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半数。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长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或小组),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的学术问题。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学术、科研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推动本馆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对本馆承担的课题进行督导。

第十四条  审议博物馆设立的科研学术奖项并协助获奖项目申报更高级别的奖项;

第十五条  审议博物馆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第十六条  指导出版博物馆学术刊物;

第十七条  受馆长委托对涉及科研、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和咨询;

十八  组织各项国内外学术活动和业务培训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织和举办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提议举办具有学术价值的专题展览。

第十九条  促进本馆与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

第二十条  审议本馆重大展览项目,并对展览主题的确立以及对展览内容、设计方案进行学术把关。

第二十一条 受馆长委托,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处理其它适于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宜。

 

   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和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对自己感兴趣的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二十三条 受馆长委托(派 ),代表博物馆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经济补贴。

第二十四条 以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名义在其他刊物上发表文章,博物馆将给与稿酬补贴。学术委员会委员有权利承担馆内科研课题。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二十七条 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力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弘扬科学道德和作风;办事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关心支持博物馆事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关心中博物馆的业务和学术建设,向博物馆提供有关博物馆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第三十条 应对学术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负有保密责任。

 

   

 

三十一  本章程由大连市世纪留声音乐文化博物馆(世界音乐文化博物馆)负责解释负责解释。

三十二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三十三  本章程2018510日经全体学术委员会委员讨论通过颁布实施。